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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装废物和废弃包装物指令要求镉、铅、汞、六价铬限量
资质:
适用范围:包装/造纸

领域分类:环境-固废-固体废物

检测项目:

详情介绍:
 


  指令简介
       欧盟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94/62/EC指令适用于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
       1994年12月20日颁布的《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以下简称为欧盟包装指令或包装指令),是欧盟管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共同体级法律。其目的是要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的欧盟各成员国措施进行有序协调,一方面防止环境影响,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另一方面保障欧盟内部市场的有序运行,避免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欧盟包装指令规定不管欧盟产品还是进口产品,欲在欧盟市场进行销售都必须遵从欧盟包装指令对包装材料和回收处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欧盟以外国家要将产品出口到欧盟,必须要详尽研究了解欧盟包装指令的有关要求。

 

  指令修订及要求
       欧盟包装指令自颁布实施之后的近10年的时间内没有进行修订。自2003年以来至今为止共修订过3次。这3次分别是2003年9月29日的Regulation 1882/2003/EC、2004年2月11日的Directive 2004/12/EC和2005年5月9日的Directive 2005/20/EC。2003年9月29日的Regulation 1882/2003/EC只是修订了包装指令的第21条的技术委员会程序(Committee procedure)。④原来的第21条只有2款,修订后变成了3款,且原来的2款也进行了一些改动。⑤2004年2月11日的Directire 2004/12/EC是对包装指令修改内容最多的一次。分别修订了第3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9条、第20条和第22条。⑥其中第6条有关回收利用和再生的修订内容为最多,共修订和增加了9款。2005年5月9日的Directive2005/20/EC也只是修订了包装指令的第6条,在第6条增加了一款即第11款。⑦这一款规定了2003年加入到欧盟的新成员国可以延迟达到某些回收利用目标的期限直到他们自己选择一个日期。
       2004年2月11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不迟于2008年12月31日整体回收率60%,包装废物再循环率55%-80%。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此指令规定了四种重金属镉、铅、汞、六价铬的总含量不得超过1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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